第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制定、修改商会章程,监督商会章程的实施;
2、制定、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相关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3、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6、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
7、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任务;
8、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9、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10、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分为固定会议和临时会议。固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代表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提议举行时;
3、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时。
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为有效,事项表决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主持。商会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代表。临时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五年换届一次。
代表应当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行使下列职权:
1、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3、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3、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新一年的年度工作计划;
6、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报告财务状况;
7、听取近期会员工作的情况通报,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选举常务理事,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讨论决定其他认为属于重大事宜的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第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1、3、4、5、6、8、9、10项职权。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河南籍人士中有较大影响,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热心并能公正处理本会一切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本会各种会议;
2、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
3、检查理事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4、检查督促秘书处的工作情况;
5、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目标;
6、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1、主持起草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文件、资料;
2、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3、协调、联络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4、提名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