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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 商会章程

HENAN DISTRICT

苏州市吴江区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苏州市吴江区河南商会”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河南籍人士、企业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投资注册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自愿申请加入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全体会员,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各会员之所长,整合会员社会资源,使本会成为两地经济发展的纽带、沟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人才之间联系的桥梁、积极反映民意。

第四条本会接受苏州市吴江区工商联、吴江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盛泽镇总商会的指导、协调、监督、年检备案。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环路102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会员企业坚持依法经营,组织各种招商活动,积极为两地经贸合作出谋划策、为招商引资穿针引线;

2、组织相关两地经济互动、经贸合作的研讨;

3、促进会员、企业、银行、政府之间的联系,为会员企业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开辟渠道;

4、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开展有关咨询、法律和业务培训,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扩大影响,提高会员的知名度;

6、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7、听取、汇集并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入会原则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凡河南籍人士或企业在吴江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经审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向入会人发出同意入会和缴纳入会费的通知;

4、发放会员牌、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1、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有权对本会所举行的各种会务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

3、会员如有需求,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议研究,可获得本会符合法律和商会功能的支持和帮助;

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对本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督;

6、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为本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两地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4、接受本会交办的任务和相关事项;

5、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和除名:

1、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2、会员如超过一年时间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可视为退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2、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3、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4、违反本会制度和章程,情节严重的。

会员除名须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并在本会刊物和网站上通报。


第四章组织机构的职能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制定、修改商会章程,监督商会章程的实施;

2、制定、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相关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3、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6、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

7、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任务;

8、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9、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10、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分为固定会议和临时会议。固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代表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提议举行时;

3、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时。

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为有效,事项表决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主持。商会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代表。临时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换届一次。

代表应当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行使下列职权:

1、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3、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3、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新一年的年度工作计划;

6、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报告财务状况;

7、听取近期会员工作的情况通报,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选举常务理事,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讨论决定其他认为属于重大事宜的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1、3、4、5、6、8、9、10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河南籍人士中有较大影响,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热心并能公正处理本会一切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本会各种会议;

2、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

3、检查理事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4、检查督促秘书处的工作情况;

5、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目标;

6、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1、主持起草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文件、资料;

2、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3、协调、联络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4、提名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资金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费实行年费制,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业务范围、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支出范围:

1、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2、差旅费;

3、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4、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5、会务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执行机构工作会议,以及商会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6、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7、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8、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种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机关备案,由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机关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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